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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住院须知及住院流程图

发布时间:2014-01-02 浏览次数(8707) 发布来源:南阳南石医院
参保人员住院须知
    1、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住院时,应持医保IC卡和个人身份证,需缴足以支付个人负担和自费的押金,出院时对定点医院结算个人负担部分,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可采用记帐方式,由市医疗保险中心按月与定点医院结算。
    2、参保人员住院,要严格掌握入院条件,坚持“因病收治,合理治疗”的原则,不得小病大治,病愈休养。
    3、住院病人在住院前,门诊或其他医院已作过检查的,住院后除必须检查的不得再重复检查。
    4、参保人员住院床位标准为普通床位,安排住超标准病房时,定点医院应征求病人或家属意见,超出标准部分的床位费由参保人员自负。
    5、对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和用药,应尽量使用甲类药品和常规治疗,如必须使用乙类药品和做特殊治疗时,要告知病人或家属个人自付部分情况,并由科室主任签字,报本院医疗保险部门审批。使用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一律由收治科室负责在病历中记载清楚。处方用药量按医嘱,医嘱要书写工整,长期医嘱必须注明用药、治疗的开始和结束时间、检查项目和次数亦注明用药、治疗的开始和结束时间,临时医嘱用药处方不得超出一天量。
    6、对于列入南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的特殊检查、治疗项目要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填写特检(治)审批单,由科室主任签字后到本院医疗保险部门审批,遇到紧急情况,抢救病人可先进行检查后补办手续。未经批准或未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特检、特治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对参保人员特殊检查治疗情况,医院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逐人逐项进行登记,以便提供考核资料。
    7、参保人员住院期间,患非统筹支付或非住院治疗的疾病,必须单独开具处方,并告知病人其费用由个人帐户或现金支付。
    8、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仅限于抢救急救病人(包括门诊急救)一次用量限400~1000毫升。属于输血疗法,营养支付疗法的,由病人自已负责。
    9、患者在本院内部转诊、转科治疗,由科室主任诊断后,提出转诊意见,经医院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同意后,即可转诊,连续发生的医疗费用或视同一次住院,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一次性费用。因定点医院条件所限或因专科疾病需转本市其他医院诊治者,需经医院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批。五日内不能确诊,十日内治疗无效果或者病情得不到控制,亦应提请转院治疗。
    10、因定点医院条件所限需转外地医院诊治者,需经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诊断后,提出转院意见,并填写“转院审批单”报市医疗保险中心批准。转院只限上一级医院。本次住院和转外地住院属一个治疗基期。
    11、转诊和医疗费用先由患者或用人单位垫付。出院后凭转诊审批表、出院诊断书、住院病历(或医嘱)复印件和有效凭证送市医疗保险中心审核,属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中心支付。
    12、确因病情需要安装人工器官和进行器官、组织移植的患者,经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提出建议,并出具病情摘要,由医院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核签字后,报市医疗保险中心批准,可安装国产人工器官或进行器官组织移植。
    13、患者住院期间,所需药品如本院药房缺少,院方要在24小时之内配齐,患者要求持处方外配,应予准许,但外配药品必须符合医生要求的产地、含量等标号方能使用。结算时按等价抵扣个人自负部分。外配药列入费用清单,按记帐方法处理。
    14、病愈出院时,因病情需要继续用药的出院带药量(不含针剂)不超过七天,仅限于治疗本次住院的病种,维持疗效药物4—5种,同类药物2种以下。
    15、患者出院时,收治科室要认真填写诊疗项目明细表,并附基本医疗保险病历,收费处要把患者本次住院的所有用药、检查等费用,列出清单连同科室所填表格一并报本院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再按规定和要求汇总上报市医疗保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