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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住院医保报销标准

发布时间:2022-05-16 浏览次数(7484) 发布来源:南阳南石医院

住院医疗待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三个目录”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住院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按病种付费和定额补偿等另有医保支付政策规定的除外)。

1.起付标准

1.1职工医保市域内每次住院起付标准600元;市域外省内每次住院1500元,省外每次住院2000元。

1.2.城乡居民医保。乡级(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200元;县级(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为500元;市级(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为600元,市级(三级医院)为1200元;省级(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为1200元,省级(三级医院)为2000元;省外为2000元。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的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相应降低50%。

2.支付比例

2.1职工医保市域内,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合规费用支付比例分别为88%、83%、78%。对退休人员的支付比例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市域外,支付比例较市域内相应级别医院降低10%。

2.2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如下:

类别

医院范围

起付标准(元)

报销比例

乡级

乡镇卫生院
 (社区医疗机构)

200

200—1000元75%
1000-2000元80%

2000元以上为90%

县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

500

500—1500元63%
1500-5000元73%

5000元以上85%

市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

600

600—3000元55%
3000元-6000元65%

6000元以上75%

三级医院
1200

1200—4000元53%
4000元-9000元65%

9000元以上75%

省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

1200

1200—5000元50%
5000元以上70%

三级医院
2000

2000—9000元50%
9000元以上60%

省外


2000

2000—9000元50%
9000元以上60%

对80岁以上参保的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5%。

3.中医医疗机构。按宛政〔2019〕32号文件规定,对市域内二、三级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病人,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保中医药诊疗服务费报销比例提高10%、20%,起付线降低一个档次(不低于最低标准)。中医药服务项目指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制剂和中医诊疗项目。

4.门急诊费用。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经急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相应级别医院的住院支付比例支付;急危重症患者经急诊抢救留观之后不间断收治住院治疗的,应将急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本次住院费用一并结算,收费项目记录在本次住院的临时医嘱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因急诊抢救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5.异地就医。因病情需要转市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转诊备案手续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市域外相应级别医院的支付比例支付;参保人员因急诊、精神病等原因未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当在入院后7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按市域外相应级别医院的支付比例支付。

职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工作人员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在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市域外标准执行,支付比例按市域内相应级别医院标准执行。

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按相应级别医院的支付比例降低20%。 来源阳市医保微信公众号 202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