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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石医院病历封存制度

发布时间:2024-03-21 浏览次数(191) 发布来源:南阳南石医院

 

一、目的

为进一步强化我院病历管理,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使病历管理满足现代化医院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南阳南石医院。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制度引用的标准如下: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701号)(201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528日通过)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国卫办医发〔20178号)

《南阳南石医院病历管理规定》

四、权责

责任科室:病案与信息统计科。

五、正文内容

(一)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依法进行封存或启封。

(二)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资料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资料,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电子病历的封存可以为打印的纸质版病历。

(三)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四)病案与信息统计科负责封存病历资料的保管。

(五)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六)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

(七)本制度规定之外事项,按照国家及卫生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执行。

(八)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